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调查研究通讯》NO.99-12
19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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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收入及其分配与市场需求
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国民经济研究组》
近年来,国家为了拉动内需,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多次降低利率,增加国债发行和财政支出,……;但迄今为止,效果并不理想。
对此,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建议迭出,眩人眼目。本文将对农村居民的收入变化及其分配状况与农村市场的关系,稍事分析,或可使需求政策讨论的基础多少得到一些澄清。
农民收入变化的实物构成
以1978年为基点,在1979年至1985年的前七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实际年均增速高达15.2%,总水平翻了一番还多(即由原来的100个单位增至269个单位,净增169个单位,每年平均增长24.1个单位)。但在1986年至1997年的后十二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实际年均增速陡降为4.1%,比前七年低了两档,总水平只增加了60%稍多(即由269个单位增至437个单位,净增168个单位,每年平均增长14个单位)[1]。
若进一步分析农村居民收入的实物构成变化,情况还大有不同。以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00,以同年价格计为2090元;则198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280元(1997年价格),可比增长部份为810元。
同期农民人均存粮从1984年至1985年的280公斤(约一年的消费量)增至目前的541公斤,净增了260公斤[2],翻了近一番。若以同期每斤粮食的平均价格0.7元来计算,则农民人均净增存粮折价为364元,这占同期农民人均可比收入增长的比重为45%。
如果加上农民手中存棉等其他难以消费的实物库存的增加,估计这类收入增长的总和将占到上述可比收入增长部份的50%以上。这种实物收入的增长,已超过了自给性需求增长的限度(如目前农民人均存粮已够两年消费之用1997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粮食原粮250.67公斤[1];而按通常惯例,合理粮食库存水平约为6个月左右的消费量);且这种积压是在农民手中,故无相应的货币收入与之对应(其总值约为5000亿元左右[3])。因此,这部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无法对国内市场需求的扩张产生任何作用。
换言之,农民收入增长中这种特殊的构成因素,使得后十二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被去掉了一半左右,即由原来的4.1%降至2.3%。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由此,我们就不难看到:在后十二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的陡降及其特殊实物构成因素的作用,将从两个方面对国内市场需求的扩张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农村居民收入分配
在不少情况下,平均数字所显示的图景会产生明显的误导,例如零上100度(C)和零下80度(C)的气温都不适合人类生存,但二者平均后的温度(C)10度却很适合人类生活。这类问题在经济生活中同样存在。
现在,我们来看看两个不同时期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下面表1中有关数据来源可参见[4]。
1985年全国农村人口为80757万人,同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97.6元(当年价格,下同),两者之积为3210.9亿元。由表1可知:沿海八省市农村人口为22720.7万人,人均纯收入为477元,纯收入之和为1084.8亿元。比较可知:1985年八省市农村人口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28.1%,纯收入之和所占比重为33.8%;两者之差为5.7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经过前七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高速增长,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人口的收入差距还在适当范围之内;前者的人均纯收入(477元)比后者(366元)只高出30%左右。
表1:沿海八省市农村人口及其收入
| |
1985 |
1997 |
| 人口(万人) |
人均收入(元) |
总收入(亿元) |
人口(万人) |
人均收入(元) |
总收入(亿元) |
| 北京 |
332.5 |
775 |
25.8 |
345.8 |
3662 |
126.6 |
| 天津 |
354.7 |
565 |
20.0 |
368.9 |
3244 |
119.7 |
| 上海 |
363.4 |
806 |
29.3 |
378.0 |
5277 |
199.5 |
| 江苏 |
4803.1 |
493 |
236.8 |
4995.3 |
3270 |
1633.5 |
| 浙江 |
3263.7 |
549 |
179.2 |
3394.3 |
3684 |
1250.5 |
| 福建 |
2409.8 |
396 |
95.4 |
2506.1 |
2786 |
698.2 |
| 山东 |
6404.7 |
408 |
261.3 |
6660.9 |
2292 |
1526.7 |
| 广东 |
4788.8 |
495 |
237.0 |
4980.3 |
3468 |
1727.2 |
| 八省市 |
22720.7 |
477 |
1084.8 |
23629.6 |
3081.7 |
7281.9 |
注:1985年和1997年的人口数见[4];人均收入数据来源见[1](当年价格),总收入数据由前两列相乘而得。
1997年全国农村人口为86637万人,人均纯收入全国平均水平为2090元,两者之乘积为18107亿元(当年价格,下同)。由表1可知,同年沿海八省市农村人口为23629.6万人。人均纯收入为3081.7元,二者之积为7281.9亿元。比较可知:八省市农村人口所占比重为27.3%,纯收入之和所占比重为40.2%,二者之差为12.9个百分点,比前七年上升了一倍多。也就是说,在后十二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速增长的过程中,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人口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前者的人均纯收入(3081.7元)比后者(1718.6元)已高出近80%。
现在进一步考虑可比增收部份及其中的存粮因素。1985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以1997年价格计为1280.3元(=397.6元×3.22),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总和为10339亿元(1997年价),这与1997年的数字18107亿元相差7768亿元。
在这个可比收入的增长部份中,发达地区的农村占有量为3788.8亿元(=7281.9亿元-1084.8亿元╳3.22),所占比重为48.8%,已近一半;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占有量为3979.2亿元,所占比重为51.2%。
如果把1997年农村积压粮食总值4743亿元([3])按同年两个地区的人口比例加以分配,则扣除这部份因素之后,在货币性可比收入增加总额3025亿元(=7768亿元-4743亿元)中,发达地区农村人口所占有的货币性可比收入增额为2494亿元(=3788.8亿元-4743亿元27.3%),所占比重为82.4%(=2494亿元/3025亿元),人均1055元;不发达地区的农村人口所占有的可比货币收入增长部份仅为531亿元,所占比重仅为17.6%,人均84元(相当于前者的7.9%)。即在1985年之后的十二年中,不发达地区的农村人口可比货币收入每年增长仅7元(1997年价格)。
实际上,发达地区农村人口的存粮比例通常小于不发达地区;如果再加上这种构成因素后,则发达地区的农村人口所占有的货币性可比收入增额所占比重将进一步提高,很可能达到90%以上。这样的话,在1985年之后,以农业为主的不发达地区农村人口所占有的货币可比收入增加总量不过二、三百亿元而已。这个数量对于农村市场的扩张已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
以彩电为例,可对此做出特征性的说明。1985年农村居民家庭彩电百户拥有率为0.8%,1997年增至27.32%[1];后一数字与1997年发达地区(沿海八省市)农村人口所占比重27.3%非常接近。这种巧合不是偶然的。它表明:在1985年之后,由于农村收入分配格局日趋不均衡,特别是绝大部份实质性货币收入为不足30%的发达地区农村人口所拥有,这是新型大众耐用消费品的农村市场无法实现应有扩张的重要根源之一。
小 结
下面的表2反映了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市场的变化特征。
表2:农村消费品零售状况
| |
农村消费品零售额(亿元) |
农村人口
(万人) |
人均消费品(元,可比价) |
人均年均增速(%) |
| 当年价格 |
1985年价格 |
| 1978 |
517 |
620 |
79014 |
78.5 |
|
| 1985 |
2014 |
2014 |
80757 |
249.4 |
18.0 |
| 1996 |
10769 |
3425 |
86439 |
396.2 |
3.9 |
注:1996年的物价平减指数为3.144(见[1]的302页),1978年的物价调整指数取为1.20(同期商品零售价格为1.28,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11,见[1]的302页),其它数据来源于[1],或据其计算而得。
由表2可见,在前七年中,农村人均消费品零售额年均增速高18%,而到了后十二年中,其陡降为3.9%。这种趋势与前述农村人均收入的变化趋势非常相似。在自给性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之后,货币性收入是需求和消费扩张的基础。要想开拓农村市场,必须使农村居民找到新的收入来源。
可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却是这样一幅图景:自1986年以来,农村72.7%的人口,其货币性收入基本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增长;1997年乡村总人口为86637万人,将其乘上72.7%,即为6.3亿人,这占全国同年总人口的50.9%。
这样大的一部份人口群体的实质性收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要用多大力度的货币或财政政策措施,才能使国内市场需求得到提振呢?
注释和参考文献
[1] 1998年《中国统计年鉴》。
[2] 鲜祖德、盛来运:“当今农户存粮知多少”,《中国农民》1995年第9 期。
[3] 1997年我国农村人口为86637万人,若其人均合理存粮水平计为300 斤,则人均积压粮食391公斤(782斤),则1997年农村粮食积压总量为6775亿斤,以0.7元一斤计,其总值为4743亿元。
[4] 在[1]的第387页中,乡村人口数为91524.7万人,这比[1]的第105页乡村人口数86637万人高出5.64%;以此做为校正系数,我们把[1]中第387页中的沿海八省市农村人口数各自除以1.0564,便得到正文表1中1997年八省市的农村人口数;由于查不到1985年分省市的农村人口数,我们用下述方法对其作出估计:将1997年调整后的八省市农村人口数列分别除以1.04,便得到正文表1中1985年的八省市农村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