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调查研究通讯》NO.99-4     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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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脱困的几点看法
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国民经济研究组》


    近两年来,中央政府为了解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脱困问题,采取了很多办法,例如,调整结构、下岗分流、限产压库,等等。就目前的情况看,这类措施已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与脱困目标相比,似还有较大差距。
实际上,使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有很多,除了上述生产不适应市场的变化、库存过大、冗员较多等因素之外,还有一类非常重要的致困因素:即其税赋过重、资本金严重不足、银行利息等财务费用过高。这使之在与其他各类非国有企业进行竞争时,始终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本文将对此稍事分析,力求找到一种解决这类问题的综合性办法。

基本情况

    下面的表1给出了三类经济单位各自的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和税赋占全国税赋的比重(本文的税赋一词比各项税收的口径要宽,是指国家财政收入,但不包括各种债务收入)。其中,其他经济单位包括:农户(1995年),城乡个体和私营经济,港澳台和外资企业等,或称之为非公有经济单位。

                表1:三类经济单位的增加值和税收比例(%)

1978年 1995年 α78 α95

国有经济单位:

增加值 64.2 39.0 22.6 32.1
税  赋 86.8
集体经济单位:
增加值 33.8 28.0 -21.1 -10.8
税  赋 12.7 17.2
其他经济单位:
增加值 2.0 33.0 -1.5 -21.3
税  赋 0.5 11.7

 

    在表1中,1978年的数据是这样得到的:三类经济单位各自的税赋比例来自[1],当时国有经济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同年,集体经济单位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22.4%(其他77.6%皆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所占比重见[1]),以此数乘以该年全国工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44.3%(见[2]),得数9.9%,即该年集体经济单位工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1978年我国第一产业(当时主要由集体经营)增加值占总GDP的比重为28.1%,取其15%为国营农场和林场等单位的增加值所占比重,得数4.2%;28.1%-4.2%+9.9%=33.8%,如果设集体经济单位在其他产业中的增加值所占比重可以忽略,则其全部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为33.8%。再设非公有经济单位的增加值占GDP的比例为2%。由100%-33.8%-2%=64.2%,这就是1978年国有经济单位的增加值占总GDP的比例。
1995年的数据是这样得到的:三种类型经济单位的税赋比例见[2]。由[2]可知,该年国有经济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为34%,以此乘以同年全国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42.3%),得数为14.3%;同年,国有建筑业总产值占同行业比重为39.5%,以此乘以同年全国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6.5%),得数为2.6%;同年国有商业在批发零售贸易商品销售总额中所占比例为65.8%,以此乘以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增加植占GDP的比例(8.4%),得数为5.5%;以50%乘以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5.2%),得数为2.6%;以70%乘以其他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17.1%),得数为12%;以10%乘以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20.5%),得数为2%(做为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的增加值所占比重)。以上几项之和为39%,这就是全部国有经济单位增加值占总GDP的比例。
    运用上述同样方法可算出集体经济单位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为15.4%(=36.6%×42.3%);集体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2.5%(=20%×6.5%+19%×6.5%,其中农村建筑队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国该业比重为39.2%,取其一半为集体性质);集体商饮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为2.2%(=26.6%×8.4%);以25%乘以交运仓邮电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得数为1.3%(=25%×5.2%);以20%乘以其他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得数3.4%(=20%×17.1%);以15%乘以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得数3.1%(=15%×20.5%,以此作为集体单位第一产业的增加值所占比重)。以上各项之和为28.0%,这就是1995年全部集体单位增加值占总GDP的比例。
由100%-39%-28%=33%,这就是其他经济单位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例。
初步分析
    由表1可见,国有经济单位的税赋比例与增加值比例的差额(α),由1978年的22.6%增至1995年的32.1%,集体经济单位的α值由1978年的-21.1%降至-10.8%,其他类型经济单位的α值由1978年的-1.5%增至-21.3%。
按照税赋平衡的一般观点来看,不同经济单位的税赋比例与其增加值比例之差额应该为零,即α值为0。以此为据,在1978年至1995年的17年间,国有经济单位相对税赋的超载状况明显加重(α>0时,即为相对税赋超载;反则,反之);集体经济单位相对税赋的少载状况有所减轻;而其他经济单位相对税赋的少载状况明显加剧。
    如果令1995年三种经济单位的α值=0,则该年国有单位多负担税赋2004亿元(同年国家财政总收入为6242亿元,不含债务收入,下同),集体单位少负担税赋674亿元,其他经济单位少负担税赋1330亿元。
    扩展一下看问题的角度,也许是有益的。1995年国有单位的增加值为22806亿元(=39%×58478亿元,前者见表1,后者为当年GDP总值,下同),其税赋为4438亿元,后者占前者的比例为19.5%。集体单位的增加值为16374亿元,其税赋为1073亿元,后者占前者的比例为6.6%。其他经济单位的增加值为19298亿元,其税赋为730亿元,后者占前者的比例为3.8%。也就是说,国有单位的实际税赋比例是集体单位的3倍,是其他单位的5.1倍。三者的实际税赋比例为5.1:1.7:1(以其他单位的实际税赋比例为1)。

    如果后两类经济单位的实际税赋比例都达到国有单位的比例(19.5%),那么1995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将为19.5%,而不是现在的10.6%。如以19.5%为标准,则流失的财政收入为5205亿元;其中:集体单位流失2000多亿元,其他单位流失3000多亿元。这就说明了:近十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连年下降的根源究竟何在。

           表2: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比例(%)

 

1978 1980 1985 1990 1995
国家预算内投资 62.2 44.7 16.0 8.7 3.0
国内贷款 1.7 11.7 20.1 19.6 20.5
利用外资 4.2 7.2 3.6 6.3 11.2
自筹投资 - - - 52.4 65.3
其他投资 31.9 36.5 60.3 13.1


1978 1980 1985 1990 1995
    现在我们转向考察国有经济单位的资本金不足和财务费用问题。由[2]、[3]可以得到上面的表2。
    由表2可见,在1985年前后,由于对国有企业实行了拨改贷的改革,国家预算内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明显下降,比1978年降低了46.2个百分点,至1995年这一比例已降至3%(同期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也由1978年的31.2%降至1985年的22.4%和1995年的10.6%)。
    这种基本格局的变化,使得国有经济单位不得不在日益增高的程度上利用银行货款、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这种资金来源的成本很高,久而久之,致使国有单位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资产负债比例明显恶化,财务费用急剧上升。这些问题从下述数据不难看出: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国家资产的比例(%):1980年为81.9,1985年为66.1,1990年为65.6,1995年为54.4[2]、[4];与表2的相应数据对比可知,国家预算内投资占国有经济投资的比例(%):1980年为54.6%,1985年为24.2,1990年为13.3,1995年为5.5。也就是说,在1985年之后,国有经济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大约仅在20%左右,到九十年代中期这一比例大概只有10%左右。
    根据我们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做的一次调查,得到的认识基本上证实了上述分析。这些企业都反映了同一类问题:即由于资本金不足所致的资产负债比例明显恶化,还本付息等财务费用压得企业喘不过气来,无力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即企业目前常说的一句话:搞技术改造是找死(因为税后利润很少,不得不更多地借款),不搞技术改造是等死(原有产品销售不畅,被市场淘汰)。
    总之,相对沉重的税赋和过高的财务费用使得国有企业在近十三、四年几无喘息之机,再加上我国经济又进入了一个产业全面更新、跃迁的新阶段和经济全球性竞争的新格局,国有企业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是必然的。
    这里有一个或许不太恰当、但又十分形象的比喻:国有经济--这个共和国的长子,穿着紧身衣裤、束着双手双脚,登上了一个开放的擂台,和那些满台活蹦乱跳、拳脚收发自如的弟弟、妹妹及其他对手在打擂。其结局如何?不问可知:被动捱打,是不消说的了;能维持不倒,已实属不易,夫复何求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一个结论:目前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除了众所周知的体制等因素外,其内外部经营环境不利也是重要的成因。因此,要使其更有效地从根本上摆脱困境,必须尽快改善其经营环境,这是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几点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为使国有企业更好地解困、恢复生机,以为国家和民族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们认为除了继续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已经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其主旨是为国有企业提供一个休养生息、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环境。
    其一,使国有经济的平均税赋由1995年的20%左右(见前文),降至15%左右。用降下来的税赋去充实其资本金,归还银行借款等。
    根据1995年的数据,国有企业税赋降低1/4,其值约为1100亿元,占当年国有经济投资总额的10%以上。如果这样的政策能连续实施七至十年,便可以基本上解决前述问题。例如1996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为35000亿元[2],按上述办法,可使国有企业资本金比例在几年之后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使其资产负债比例从目前的80%左右降至60%以下,每年可减少数百亿元的还本付息费用,增加其税后利润和自我更新改造的能力。
    这样做还可得到另外一种效果:即同时减少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坏帐的数量及比例,为从容治理高额的银行不良资产和呆坏帐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可见其不失为一种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办法。
    其二,为了不使已很紧张的国家财政收入由于上述措施而减少,可将集体经济单位和其他经济单位的税赋比例,由1995年的6.6%和3.8%分别上调至12%和10%。
    这样可分别增加国家财政收入878亿元和1200亿元,其总额为2078亿元。与国有单位降税两相抵补后,国家财政可多收1000多亿元。
    如能实现上述调整,以1995年的有关数字为据,则三类经济单位的税赋与增加值所占比例及差值将如下表。

               表3:三类经济单位的增加值、税赋比例(%)

国有经济单位

集体经济单位

其他经济单位

增加值  税赋 增加值  税赋 增加值  税赋
39.0 46.7 28.0 26.9 33.0 36.4
7.7 -1.1 -6.6




    很明显,经过调整之后,三类经济单位的税赋不平衡状况得到极其明显的改观。另外,国家财政收入也由原来的6242亿元增至调整后的7316亿元,国家财政收入占同年GDP的比例,也由原来的10.6%提高到调整后的12.5%。
    其三,为了实现上述第二条,必须改变我国现行的某些税收征管办法,特别是基层的税收专管员制度。
    这种制度使得国家税法缺少严肃性,特别是对那些大量的非国有单位及不易征收的分散税源,往往变成了税管员一人说了算(或征税与被征税双方可以讨价还价)、弹性极大的包税制。这是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和行贿受贿、滋生腐败、吏治不清的重要根源之一。
    总之,平心而论,非国有经济单位经过二十年来的宽松发展,其在GDP总额中已占60%以上,特别是非公有经济单位已三分天下有其一。这些经济单位的经济实力已足够强壮,他们完全应该、而且有足够的能力挑起更重的担子。税收重心向这类经济单位转移,实乃自然之理、天公地道。继续让国有经济以不足40%的实力,承担70%左右的税赋,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也有违市场经济中税赋公平的一般原则。
    “放水养鱼”,也该轮到国有经济单位了。应该让共和国的长子歇歇脚、喘口气、减减负担、松开手脚,轻装上阵,以利再战。
引文和注释
[1] 199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
[2] 1998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年。
[3] 1995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
[4] 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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