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调查研究通讯》No.2002-13        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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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发展研究报告

《金融市场研究》课题组* 

    信托业作为金融构架的组成部分,其功能是不可或缺的。中国的信托曾经辉煌,但由于种种原因,几乎毁于一旦,被人们视为金融界的"坏孩子"。经过几年对信托业的治理整顿,信托业以新的面貌展现给金融界。规范后的信托业应该是自律的、诚信的,应该在 《信托法》的构架内运作,也应该在国际规范的认知范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
    事实上,在治理整顿前的信托业并没按照国际规范的信托业规则运作,很多信托公司超越信托业的经营范围,甚至有些从事信托的人员(乃至高级管理者)都没有信托业应有的知识准备和业务素质。因此,我们认为,规范后的信托业应有一个重要的内含--对行业从业者--进行基础培训和实行准入规则。

一、国外信托业的发展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金融是以资本市场为重心的金融,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步入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信托是现代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种金融工具,它在整个资本市场的市场职能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信托业已经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
    国外金融业多采用混业经营,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机构交叉。发达国家银行兼营信托或信托兼营银行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是银行内部有信托,有的是信托银行化,二者虽然性质和业务重点不同,内部结算也自成体系,但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另外,信托与证券的结合也是前所未有的紧密,两者之间在证券业务上表现为既竞争又合作。这可以从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的信托业发展中看出来。
    从美国信托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美国的专业信托机构不多,信托公司与银行拥有同等的地位。信托业务在美国人民生活以及经济活动中扮演着分量极重的角色。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业最发达的国家,而美国却不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证券的买卖及在公司中参股,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为此而设立证券信托部代为经营, 在美国几乎每家银行都有专门开展信托业务的分支机构,为人们提供多种多样的信托品种,这也是美国信托制度发达的主要原因之一。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普遍开展有价证券业务。在美国,几乎各种信托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商务管理信托,代理股东执行股东的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的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美国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有一半多用于股票和债券业务。美国十分重视企业的管理,严格管理信托从业人员。从信托业务的特性出发,他们对信托从业人员制订了严格的规则和注意事项:(1)禁止从业人员向银行客户购买或出售信托资产;(2)禁止从业人员向顾客收受礼物或参与信托账户收入的分配;(3)禁止从业人员谈论或泄露信托业务以及有关顾客的情况;(4)任何一个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不能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以避免同银行进行业务上的竞争。
从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The 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 Council)所作之调查报告,1985年全美3980家银行信托部门的账户就已经超过370万户,可见信托制度在美国普及的情况。目前美国经办信托业务的信托机关几乎都与银行有往来关联,而美国亦规定信托公司与注册银行之信托部门均需受联邦法、各州州法、银行法、证券法规以及各州法院判例的管辖。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导致人民缺乏储蓄意愿,储蓄性的资金筹措不易,加上证券交易法不承认信托公司所经营证券业务的地位,使得当时日本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相当艰难。基于这种情况,日本政府开始推出承认信托公司可以兼营银行业务的政策方案,将最初根据信托业法的规定所成立的信托公司重新依据银行法的规定设立为银行,因此日本的信托银行应运而生。
    目前信托银行主要办理的业务为信托业务,其经营的信托种类相当多元,所涉及之范围亦相当广泛。根据日本《信托业法》第四条对于受托财产限制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以外的信托:1、金钱。2、有价证券。3、金钱债权。4、动产。5、土地及其附着物。6、地上权及土地的租赁权。此外,在《信托业法》第五条中亦清楚指示信托公司可兼营的业务以下列各项为限:1、保管业务。2、债务保证。3、不动产买卖之居间、金钱或不动产借贷之居间。4、公债、公司债或股份之募集、受收缴款、或支付本息或红利事务。5、有关财产遗嘱之执行。6、会计之检查。7、有关下列事项之代理事务:(1)财产的取得、管理、处分或借贷。(2)财产的整理或清算。(3)债权的取得。(4)债权的移转。因此依照上述法令的规定,信托银行提供的商品相当多元。按信托目的与信托财产之种类,可区分成金钱信托、放款信托、土地信托、年金信托等。在日本,信托机构分担证券业务的倾向十分明显,信托资金投资证券的情况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民储蓄形式逐渐从存款和信托转向证券的趋势。
    英国自19世纪着手进行信托法典化后,营业信托的法制就已完备,而信托营业化可追溯到19世纪后半期承认部分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务的时期,其后银行与公司组织亦获准开办信托业务。目前英国信托业务以遗嘱执行及财产管理为主,少部分接受公司债、年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信托及契约型投资信托。其规划的财产信托制度相当健全完善,使得任何需要他人协助帮忙管理财务的人均可以依循此制度得到完善的财产管理。

二、过去中国信托业的发展
   
1979年10月,中国内地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由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带有"二银行"的色彩,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不仅通过国内、国际各种渠道融资,还从事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租赁等多项投资经营活动,并向企业、政府提供贷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也妨碍了信托业自身的发展。
    作为当年"为银行功能拾遗补缺"而降生的一类金融机构,中国的信托业曾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建立过不少业绩。但是由于制度安排的显著缺陷,进入90年代中期,许多信托公司已经走向负面,诸如内部资金管理混乱,腐败犯罪频繁等,种种弊端在日渐加强的金融监管中逐渐暴露。在1997年以后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信托业所隐含的巨大危机亦逐步凸显,行使根治手术已经无法再拖延。
    市场不清、主业不明、违规经营、发展无序等问题,形成和积聚了大量风险,一些信托机构最终被依法关闭破产,从中农信到广国投,信托业可以说屡屡遭遇"滑铁卢"。2000年下半年以来,海南国投、天津国投、福建国投等多家公司又先后出现了未能及时支付到期武士债券利息的风波,以至于穆迪公司连续调低了国内数家信托投资公司的评级。
    监管立法工作的滞后往往被视为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信托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对信托业的业务范围设有明确的界定,政策缺乏连续性,信托业务涉及很复杂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且这种权利关系需要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确认。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大都有健全的信托法制,除了有一般的信托法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业务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依据。相比之下,我国信托业经过20年的发展,至 今没有建立起规范的信托制度,所赖以发展的法制基础十分脆弱,客观上影响了信托业的发展。
    信托业的行业特征不明显,业务范围较窄,管理银行化。长期以来,我国对信托机构资金来源实行严格限制,造成信托资金来源单一,尤其是缺乏可以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的信托品种,严重制约了信托业务的开展,信托业作为一种特色行业,在信托财产需求有限的条件下,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尚未普遍开展起来,自下而上的压力和获利的冲动迫使信托机构向融资机构转化,融资动力代替理财动机,致使经营扭曲变形。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代人理财的专业人员。员工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信托业的发展,我国的信托机构不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按经济区域合理布局设置的,这导致了机构设置的分散化、小型化,信托机构数量多、规模小、资本金不足,一方面代人理财缺乏必要的财产实力和资信度,另一方面则缺乏专业人员。信托机构大部分存在着因高息揽存、乱拆借、乱投资等问题,造成了大量不良资产,从而产生严重的支付危机。
    缺乏业务规范和业务定位。信托公司在1980年诞生之时,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刚刚开始,资本市场尚未萌芽,国内几乎不存在对信托公司金融服务的现实需求,因而,央行也不可能为信托业确定明确的业务规范,信托公司无序发展,必然会扰乱金融秩序,为宏观金融管理所不容,因而,信托公司一产生便陷入清理整顿之中(到目前为止已经过了5次清理整顿)。当国内资本市场诞生之时,信托公司本来应该找到自己的归宿,但一来已入迷途,二是我们又培养了资本市场的新宠儿(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上仍然是盲目的方式,一方面开展资本市场业务,一方面仍以高息吸存、高息拆借等方式和银行抢饭吃。其结果必然是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三、信托业未来发展分析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最终使信托投资公司真正成为专家受托理财、为管理财产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其主要业务应该是金融信托,而不是财产信托或民事信托,提供较长期的金融服务,而不是短期的资金周转。信托总是与投资联系在一起,信托市场的定位应该是提供集"融资"、"融物"、"服务"为一体的较长期金融服务,处理较为复杂的投资财务关系。在金融信托中属于间接金融领域的业务,有来自强大的银行体系的竞争,所以,在金融信托业务中应以直接金融为主,即资本市场业务领域。
    经过治理整顿,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减少到80多家,2001年以来相继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法》,对信托、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规范界定,从法规上明确了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等法律通道。应该说,制约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瓶颈正在逐步消除,《管理办法》、《信托法》给信托业的发展带来了崭新的机遇。
随着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巨大的财产管理市场,目前银行大约有8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国民经济经营性资产的巨大存量,加之入世的契机,为信托投资公司专家理财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规模巨大的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各类社会公益性基金保值和增值的要求,为信托业提供了丰富的潜在业务机会。信托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自己过去在资本市场积累的经验和人力资本,开发新的信托产品,发掘新的市场机会。

四、我国信托业的对策
    信托公司应在发挥信托功能上发现优势领域,发展专属性业务,拓展信托投资的市场领域,寻找符合信托投资公司特点的基本业务定位。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四大类:一是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二是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三是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四是自有资金的投资、担保等业务。分析这四类业务,由于受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以及缺乏结算职能,加之商业银行已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信托投资公司中间业务的发展受到很大局限。
    在资金信托市场,由于业务范围的固定性与市场的非专属性,信托公司面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的激烈竞争。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主要是委托存贷款,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委托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受制于分支机构和结算职能的限制性规定,信托公司在这一业务上劣势明显。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托管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是商业银行的专有业务,其他机构无权介入。目前,商业银行尚不能开展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运用管理资金业务。由于在资金、网络、信誉、服务手段等方面优势明显,今后商业银行在委托存贷款和基金资产托管市场将居于主导地位,其他机构介人难度很大。
    证券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主要是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管理是国际上投资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之一,1998年来自于资产管理的利润,摩根斯坦利达到28.49亿美元,美林证券达到42.02亿美元,分别占其总利润的9.15%和11.72%。近年来,面对众多的居民、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谋求资金增值的强烈欲望,我国证券公司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猛,监管部门也采取了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最近,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专职从事于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将促进此项业务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必将在资金信托市场占有相当大的份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托业务是对各种投资基金的管理。基金管理业是典型的信托业务,也是最有前途的资金信托业务之一。近年来,国家采取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战略,基金管理业发展迅速。我国现有封闭式50只基金,第5只开放式基金也即将发行,设立专业的社保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管理公司的呼声很高。创业投资公司逐步向创业基金转化,会催生相当一批专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法》如能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的基本原则出台,则我国私募基金的设立及管理将合法化,一批名为投资公司实为隐性的、地下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将以合法者的身份出现。各种基金的发展,将会对资金信托市场产生一定的冲击,增加信托公司推出资金信托产品、吸引社会资金的难度。
    信托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面临证券公司和专业企业咨询公司的有力竞争。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均为专业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信托公司对这些业务虽有涉足,但深度和广度无法与之相比。国内的重组、购并等中介业务更多地与证券市场联系在一起,与股票的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有关,证券公司优势明显。此外,近年来,国内出现了一批高水平的企业发展咨询公司,一些国际上著名的咨询公司也已进入我国,占领了部分中介业务市场。
在证券行业的资金信托和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着同质的业务,面对着相同的客户与资源,加之原有信托业务规模小,信托公司实为上述领域的新进入者。信托公司欲与这些机构一较长短,必须在机制和战略上采取根本性的变革。比较而言,在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及新型信托产品的开发上,其他机构无法介入,是信托公司的优势所在。
经过这一次治理整顿,国内信托业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和客观因素,近期大力开发新型信托产品还不切实际,当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建立健全信托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行政部门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形成多级管理体制,确保信托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规范行业发展,提高员工素质。由于信托业当初的建立并不是适应市场需求所致,这就决定了在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必然存在缺陷。经过这一次治理整顿,信托业即将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主业上,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相关人才的匮乏将会成为一个主要瓶颈。因此大力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成为我国信托业适应未来发展的当务之急,特别是随着入世后金融业的逐步开放,竞争不断加剧,与国外信托公司竞争的根本在人才的竞争,应切实根据国际国内金融业特别是信托业的发展现状,有针对性的实施员工培训。

*本报告执笔人:研究员姚钢、特约研究员辛杰、马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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